返回首页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 用户名: 密码:
 
  学会大讲堂 设计专题 | 法律知识 | 理论探讨 | 设计与风水 | 其它 | 会员专区
建筑作品著作权
【发布日期:2011-5-24】 【点击数:1051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魏志强律师

专题一、建筑作品著作权问题

著作权的概念对于不论是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不陌生,因为在设计合同中经常有关于设计成果著作权的约定,通常是“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或是“设计成果在建设方支付清设计费后归建设方享有。”著作权究竟应该归何方享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些建设方在设计方案招标中明确“投标方提交的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招标方享有”是否合理?因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属于建设方,也可能属于设计方,因此不论是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面临着并且应该重视建筑设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建筑工程的设计涉及到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但是,相关当事人对此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近年来,建筑设计领域已频繁出现因设计作品的权属问题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达到保护设计作品著作权权益和有效维权的目的。化解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值得引起相关各方的注意。

(一)建筑作品著作权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筑作品、工程设计图系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上述作品的修改、复制、展览、信息网络传播等著作权归作者(即上述作品的创作人),而非开发商。这意味着未经作者许可,开发商不能修改工程设计图,不能展览、通过网络传播该建筑物。同时,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应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开发商使用的工程设计图、建成的建筑物与他人的工程设计图、建筑物雷同,则有可能因涉嫌剽窃他人的作品,而面临遭到巨额索赔或诉讼。

重视以上法律风险点的防范和控制,完善设计业务过程中的商务流程,能有效保护设计师精心构思的设计作品著作权权益,并能有效的降低维权成本,增加维权收益。

如何确立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作者?设计作品是否需要进行版权登记?如何对重要设计作品进行便捷的版权登记?

如何和招标方进行有效的沟通?哪些沟通方式具有民事证据效力?如何建立有效的证据链?

在发现作品被剽窃后,如何有效的收集设计作品被侵权的证据?如何提出设计作品的损失数额?著作权侵权可以提出哪些赔偿项目?

(二)哪些建筑作品可以得到著作权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建筑作品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质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1、建筑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建筑领域,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都是分离的(通常情况均是设计方为著作权人),如果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设计方,当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维修、改建、扩建时是否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呢?从公平的原则来看,建筑作品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它的最重要的价值是实现它的实用价值,人们在对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对建筑物进行维修、改建、扩建,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物所有权的合理行使,只要这种变动没有对建筑物构成根本性的设计改变,就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2、关于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十二项权利。 

对于建筑作品来说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其中,复制是最能实现建筑设计作品价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作为建筑设计作品来讲,它最主要的复制方式也是最能实现其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从设计图纸到立体建筑物的实现过程,即一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是有期限的。建筑设计作品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设计一般均是由一定的设计单位组织完成,其设计著作权一般均由设计单位享有,因此,其著作权保护期一般是在该建筑建成后五十年。在保护期届满后,该作品的著作权丧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四)如何保护建筑设计的著作权

  1、明确权属。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设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建筑(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作为建筑设计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如双方没有约定,该成果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即设计方。房地产开发中,开发商通常需委托其他机构、个人完成很多工作,比如建筑设计、装修设计、园林设计等。为避免因知识产权的权属问题而引发的纠纷,设计单位、传媒广告机构及相关个人可以在与开发商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履行而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的归属。必要时,依法进行知识产权登记,以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在拥有知识产权后,不仅可以避免因使用、修改知识产权作品而产生的纠纷,还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等方式增加收益。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中对著作权的约定不能太笼统,仅仅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或归设计方享有是不够的,应对著作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约定,如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时,设计方是否还享有著作人身权及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如约定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那么建设方是否享有修改权等。 

2、设计合同签订前的设计成果如何保护 

在合同谈判阶段,经常会出现建设方要求设计方边设计边商谈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设计方一方面应要求建设方提出书面的阶段性设计要求,另一方面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时一定要作书面交接(让建设方在设计成果交接单上签收)。 

对于一些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骗取设计方案的个别客户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3、分清责任、掌握信息

    就设计方面而言,开发商一般会在相关设计合同中要求明确约定:设计方应保证其设计图纸和设计方案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如果其设计图纸、方案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设计方应对开发商因此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因此,设计方应对其设计图纸或设计方案的原创性负责,并对其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为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遭受损失,开发商及设计师均应尽可能掌握详尽的资料,做必要的权利冲突审查,防止陷入被动局面。比如,在楼盘设计和园林设计时,了解相关设计作品的权属,防止自己的楼盘设计、园林设计侵犯其他开发商或设计人的知识产权。

专题二、设计法律风险疑难问题

一般来说,建设项目的设计费用在总建设费用中所占比例不超过5%,但设计成果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可达工程总建设费用的70%以上,因此设计控制是项目成本控制的关键与重点,设计成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工程造价和建设工期。

    既然设计工作如此重要,设计风险由设计承担,如何识别和控制设计法律风险?下文作简要讨论。

一、“业主要求”与设计法律风险防范(略)

二、 业主审批与设计法律风险防范(略)

三、业主要求工程设计变更与设计法律风险防范(略)

  (未完待续)

 
 
  讲堂图片  
 
  推荐文章  
     
  > 民国建筑—修缮设计浅...  

民国建筑—修缮设计浅谈

2011-9-17
 
  点击排行  
     
  > 第五讲 常用人造装饰...  
人造石材 是用人工合成的方法,制成具有天然石材花纹和质感的新型装饰材...
> 建筑作品著作权
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  魏志强律师 ...

第四讲 常用的天然饰面石材

2013-11-26

李群老师说风水(5)

2011-7-4

李群老师说风水(2)

2011-6-15

设计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1-4-14

用低碳理念全程控制建筑装饰装修

2011-4-29
 
友情链接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 | 装修第一网 | 搜狐家居 | 搜房网  
 
Copyright © 2010-2011 niid.com.cn All rights
苏公网安备 320102020106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