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室内设计学会章程
(南京市室内设计学会第四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南京市室内设计学会。英文译名为:
THE NANJING INSTITUTE OF INTERIOR DESIGN。英文名称缩写为: NIID。
第二条 南京市室内设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南京市室内设计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可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并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南京室内设计师,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室内设计道路;发挥室内设计师的社会作用,维护室内设计师的权益;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广泛开展学术的自由讨论,发展与国内外同行间的合作与交流,提高室内设计师的理论与实践水平;面向经济建设,促进科学技术的提高和普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东南大学建筑学院214室。
邮政编码:21009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与建筑室内有关的设计、科研、施工、教学等方面开展以下活动:
(一) 组织学术讨论、交流、研究和考察,促进设计水平的提高;
(二) 普及室内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
(三) 提供咨询和技术服务;
(四) 组织室内外环境艺术设计创作的竞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设计及工程的评奖与评优活动;
(五) 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室内设计项目评估、成果鉴定及室内建筑师、室内设计师和工程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等服务工作;
(六) 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国内、国际科技合作及友好交往;
(七) 开展继续教育、技术培训活动,推动知识更新;
(八) 举办专业展览,编辑学术专著、刊物和科普读物;
(九) 承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活动;
(十) 发挥政府与设计师之间的桥梁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室内设计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倡导职业道德,表彰奖励在学术交流等活动中的优秀室内设计工作者;
(十一) 开展设计师与室内装修材料及制品制造与销售厂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活动,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个人会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与室内设计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室内设计工作者;
2、从事室内设计工作两年以上者;
3、从事室内设计管理工作的人员;
4、高校建筑类相关专业博士、硕士研究生,本科临近毕业的高年级优秀学生。
(二)单位会员:与室内设计领域有关的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及生产等单位、企业、学术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有两名会员介绍,并填写入会申请表;
2、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
4、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和优先权;
4、优先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科技和相关工程信息;
5、使用本会会员的名义;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包括重大活动、在国际国内获得重要成果或奖项等;工作单位、工作场所、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改变时及时报告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工作与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室内设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曾任本会会长,学术上具有较高威望,经当届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任名誉会长或顾问职务,任期一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独立监事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南京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领把握学会的政治导向,坚持党对学会的领导;
(二)领导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工作,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对学会的财务、审计工作负全责。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会长轮值制,设执行会长2名,兼任理事会常务副理事长。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协助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对本会的财务进行有效管理;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独立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 学会分支机构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行业发展和相关会员单位要求,经理事会决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性质的分会、专业委员会,由学会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组成部分,不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学会承担。分会、专业委员会须依照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及学会授权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行会长(主任)负责制,设分会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若干名,每届任期5年。分会会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由本分会或专业委员会成员推荐,报学会理事会审批、决定。
分会、专业委员会可依据成员多少组成理事会(含常务理事会),是分会、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执行机构;重大活动及事项应由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通过,并报学会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秘书长领导日常工作。分会、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由学会秘书长提名,经分会、专业委员会理事会审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与学会秘书处协调设置。
第三十七条 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可按照学会发展会员的程序发
展会员,发展的会员须加入本会,既是学会会员,同时是该分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
第三十八条 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变更,需由分会、专业委员会的理事会通过后,报学会理事会批准,由学会秘书处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分会、专业委员会不设立银行账户,所收取的会费、接受的捐赠、开展的服务收入等归学会所有。分会、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所发生的费用按计划向学会报销。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使用具有会计资格的兼职会计人员。总帐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南京市民政局规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团体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南京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南京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南京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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